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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前外逃贪官回国自首可从轻处罚2014-10-11 00:17:13 来源: 东方卫报(南京) 有0人参与分享到
继“猎狐2014”境外追讨专项行动后,昨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据悉,通告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根据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先后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
同时,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昨天表示,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新华社
netease 本文来源:南京龙虎网-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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