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章程
登封市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章程(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登封市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第二条团体性质:本会是由对大禹故里文化研究有较高造诣并热心于研究、挖掘、整理、弘扬、推广大禹文化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研究、纪念保护、发展传播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广泛团结大禹文化研究专家学者、挖掘整理、研究保护、弘扬大禹精神并对大禹文化进行多元化、深层次、多领域进行研究探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服务,为早日把登封建成世界最佳旅游目的地和现代化旅游名城做出更大的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登封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登封市少林办王庄村左庄自然村(原王庄村中学)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开展下列业务工作:(一)组织本会人员研究、挖掘、整理宣传大禹文化;(二)组织国内外大禹文化学术交流;(三)组织开展对大禹遗迹的保护、研讨论证。(四)组织、发展大禹文化事业;(五)评选推广大禹文化的研究成果,科学引导发展大禹文化遗产;(六)组织参观瞻仰、纪念大禹活动;(七)联络、服务大禹后裔宗亲寻根问祖;(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三)热心和有志于大禹文化研究,弘扬大禹精神者;(四)有志于大禹文化产业和推广大禹文化的;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一位理事或两位会员推荐介绍;(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研究文章;(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大禹文化研讨会和展览等;(八)参加本会会议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大禹文化资料,举荐优秀人员入会;(六)积极宣传和研究大禹文化,撰写研究论文,对大禹故里遗址进行保护。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违法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的人选;(十)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二)在大禹文化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大禹文化研究、纪念、保护和发展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最高不超过80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四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三)代表大禹故里文化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化;(四)决定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六)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七)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暂时为志愿服务。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会员、单位的捐赠及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利息所得;(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审计。第三十一条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第三十二条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大禹文化故里文化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对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七章终止程序第三十五条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程序。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保护、发展、挖掘、整理、修复等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禹故里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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