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山西省大同市新建康医院坑害宋玉平欺压百姓
举报材料
申请人:宋改花(系死者妹妹),女,汉族,大同市平城区东关北园前街14号,电话13903420886。
被举报人:大同市新健康医院,地址: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儿童公园北面,0352-5359991。
举报诉求
1、恳请上级机关督察大同市新健康医院,解决宋玉平医疗事故纠纷一案给予相应赔偿;并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恳请上级机关监督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处理此案。
事实经过
举报人的哥哥宋玉平(死者),于2020年8月14日在大同市新和医院进行双源CT检查体检。根据报告单中影像诊断为:1、符合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并管腔重度狭窄CTA表现;2、符合左冠状动脉多发壁冠状动脉CTA表现。体检医生给出结果:心脏血管堵了三根,分别堵塞80%、60%和20%。后经介绍到大同市新健康医院,至心内二科主任亢鹏飞处咨询。亢鹏飞于2020年9月12日给死者妻子(举报人嫂子)赵菊红打电话,强调2020年9月13日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副主任张大鹏来新健康医院出诊。要安排先做造影,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做手术。2020年9月12日早上,死者宋玉平按照亢鹏飞主任的安排提前住进了大同新健康医院。住院后死者宋玉平向亢鹏飞主任表示咨询过其他病友,都会有憋气和疼痛感,但是自己没有感觉。亢鹏飞主任解释,因为宋玉平有糖尿病,所以没有感觉。
2020年9月13日,北京的专家张大鹏来到新健康医院,安排死者宋玉平作了造影,结果出来后表示需要尽快安排支架手术,在血管里安放支架。并于当天10时45分安排死者宋玉平进行手术,手术进行过程中,第一个支架刚刚放入,死者就出现了昏死的情况,经过一小时的抢救,才勉强恢复意识。后来在ICU中恢复七天,据当时探视的家属观察表示,此病房并不符合ICU的相关标准,只是一间有十几个床位的大病房而已。
亢鹏飞主任表示,2020年9月20日北京的专家张大鹏会再次来医院。9月20日死者宋玉平被推进手术室,准备第二次支架手术,但主刀医生从手术室中出来,表示13日放的支架里面有血栓点出现,无法继续手术,需要死者回家养护三个月后,情况就能好转,才能继续进行手术。此时主刀医生摘掉口罩,才发现并不是亢鹏飞主任承诺的北京专家张大鹏医生,询问之后才知道,只是张大鹏医生的助手。后死者被推出手术室,回到普通病房,准备按医生的要求出院。稍后亢鹏飞主任又通知不用出院了,向死者妻子表示2020年9月27日,张大鹏主任会亲自来新健康医院,完成二次手术,让死者继续住院。
2020年9月25日,死者妻子赵菊红向医院请假,因27日张大鹏医生来做手术,需要先回家准备些换洗衣服。医生当时并未告知死者的真实身体情况,没有说明当时的病情是否符合可以回家的要求,便同意了死者妻子的回家请求。
2020年9月26日早上6点多,死者妻子便发现死者情况不好,叫不起来。后给120打电话,并让连同举报人在内的直系亲属来到家里。120急救人员赶来后,表明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其他直系亲属赶来后,120人员明确表示已经抢救不过来了。家属并不死心,仍要求120人员将死者拉至大同市第五医院进行抢救,五医院的医生尽力之后,仍然没有抢救过来,表示人已经死亡。
死者宋玉平死亡后,新健康医院的邢院长、医保卢主任要求先将尸体处理、火化,了解情况之后会给家属一个合理的、满意的答复
之后,死者家属将宋玉平火化后,医院领导也没有给出任何答复。家属多次向新健康医院询问如何解决,沟通无果,医院还多次报警,警察调解说,这样的事情管不了,只能证明当时确实听到火化尸体是医院让火化的,不是家属们自愿的,全程保留了执法记录仪的记录。
再后来,大同市新健康医院的医保卢主任要求到大同市医调委调解,到了医调委,工作人员让举报人等家属准备《住院病历》、《医疗纠纷陈述材料》等材料,家属回到医院要求复印病历等相关材料,结果只是得到了五张真假不明的模糊病历。
后举报人等家属向平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按法院的要求再次像被举报的大同市新健康医院要详细的病历和记录。在大同市卫健委的督促下,才勉强提供了73张真假不明的记录。
举报人及死者其他家属认为这些记录并不是当时的实际治疗病历,出现了很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比如入院记录中的“婚育史:适龄结婚,爱人及子女均体健。家族史:家族成员无高血压、冠心病史。无其他遗传病史。”事实上,死者的妻子患有直肠癌,死者母亲患有20年冠心病,举报人和姐姐都患有高血压,并表示在入院前已经和医生表明过这些情况。再比如2020年9月13日的手术记录中并没有病危抢救的内容,也没有病危抢救记录,当时的签字记录也没有。
举报人及死者其他家属认为,大同市新健康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死者宋玉平确实是因医疗事故死亡,被举报人大同市新健康医院应对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给予民事赔偿。
举报人及死者其他家属对此次事故存在疑问:
1、医院需对死者宋玉平入院当时的病情给予详细的解释,真的需要手术吗?2020年9月12日,死者家属明确表示当时死者是没有胸部不适的,但是医院的记录是“胸痛”,是否存在伪造记录?
2、新健康医院的亢鹏飞主任承诺死者的手术都由北京专家张大鹏主任完成,但是第二次张大鹏医生并未出现,还由其助手独自主刀,之后发现问题才发现了并不是张大鹏医生主刀,医院是视患者的生命为儿戏吗?
3、因北京的张大鹏医生没有来到大同,也未亲自完成第二次手术,助手发现问题后,张大鹏医生也没有给予重视,尽快出现,质疑因新健康医院的不重视延误了死者宋玉平的治疗
4、在死者家属向新健康医院请假时,新健康医院的医生同意回家时,也没有告知死者的真实病情。
5、大同市新健康医院给出的医疗记录中,多处有前后矛盾的情况,尤其是对2020年9月13日的手术中出现的病危情况并未详细描述,需要给出解释,为什么记录中要故意隐瞒?
多次与医院沟通未果后,死者宋玉平家属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对死者宋玉平的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21年3月5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组织鉴定摇号,选定鉴定机构。但是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在鉴定机构的网站上安排上传待选鉴定机构,而是直接指定了大同市一家鉴定机构。摇号区的工作人员电话中不知和谁说,指定大同市的鉴定机构是为了快、为了近、为了省钱。当时举报人就表示不同意选择大同的鉴定机构,认为有利害关系,申请选定省外的鉴定机构鉴定。而且举报人的代理律师也发现了该问题,与法官的助理电话沟通,要求回避山西的所有鉴定机构,并让举报人提供了《回避申请》。但是电话沟通不太愉快,助理挂断电话后,很生气的表示案子不归他管了。此时主办法官王艳琴听到了争吵声,便将举报人叫到办公室沟通。但是助理还是态度极其不好,斥责举报人“请外地律师”。
之后主办法官王艳琴出面协调,根据情况表示,因没有通知死者母亲,案件无法推进,让举报人先撤诉。因死者母亲常年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举报人等家属怕母亲知道儿子去世的事实后,受到惊吓,身体会出现问题,不敢告知母亲,只能同意先撤诉。
举报人认为,平城区人民法院没有在此案中站在公平的角度,给予举报人一方公正的态度,而是偏向被举报人大同市新健康医院一方。恳请上级机关核实查明该案的案情,督察大同市新健康医院,要求其针对宋玉平医疗事故致死事件给出明确并细致的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赔偿费用,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恳请上级机关监督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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