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郑州金水区法院刘宇飞法官
举报信举报事项:举报郑州金水区民一庭法官刘宇飞,对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故意枉法裁判。
举报人:王柯 退休教师13903811510
举报事实:
(一)程序违法,涉嫌枉法裁判
1、关于本案购房的房款资金来源,未经质证,就判定为“另查明”,
,即使在2022年3月14日专门为牛柯莹设计的询问中也未见到牛柯莹支付该笔费用的流水,未经被告(房地产)和第三人(我们)质证,仅凭牛柯莹自述就直接在判决书中写成“查明”,属于程序违法。
在2022年3月9号开庭中明确在笔录上记载刘宇飞:“不认同牛柯莹提交的银行流水是其合法收入来源,让其限期提交证据”。后期未见到任何的合法收入流水和证据,依据什么又认可了她的收入合法?
(二)、不依法审理,枉法裁判
1、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郑州合茂融源置业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给田赵明开具的收据中,明确了购房人名称、房屋地址及楼号、价格,已经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主要要素,且田赵明履约支付了全款,该合同已经生效。而在本案中,却将已经生效的有合同效力的收据视为一张废纸,法官擅自解除了田赵明与合茂融源公司买受房屋的合同,违背法律约定。
把适用于公司给田赵明履约支付了全款并开具了收据已经构成合同关系,合同已经生效的法律条款,套用在牛柯莹代田赵明支付房款的行为上。这种判决突破了法律关系上合同的相对性,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基本的法律秩序将不复存在。
(三)、判决书歪曲事实
1、判决书第10页”微信聊天中,明确关于网签前更名的方式两种:“(1)直系亲属(2)显示多人共有时可以在网签去掉他人,保留最后购房的人,”但是,具有更名资格的人,是初期的买受人,即:只有田赵明才有资格更名,而不是牛柯莹。公司在2022年5月26日专门给法官邮寄了补充说明,其中明确了公司针对本案的规定只有田赵明有资格更改购房人名字的证据,但判决书却故意规避这重要规定。
2、判决书中采信的“微信聊天”中根本没有明确说更名为谁,法官却凭空臆想是更名为牛柯莹!
3、在审理此案件中,牛柯莹的诉讼请求是“借名买房”。在庭审时法官也已查明牛柯莹与田赵明之间没有任何的口头、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不具有借名买房的重要性构成要件。但在本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四)、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我们参与辩论的权利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牛柯莹借名买房是否成立,焦点之二就是牛柯莹所提交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是其合法收入来源。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刘宇飞只字不提,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刘宇飞法官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对牛柯莹单独询问,仅凭其口述就确定判决依据,剥夺了我们对争议的焦点的辩论权。
(五)刘宇飞涉嫌渎职
在2022年3月9号庭审时,刘宇飞不认可牛柯莹的银行流水为合法收入,在庭审中,刘宇飞说“580万元不是个小数目,即使是借的也应该有借条或转账吧?你们想过没有,你们真的有1000多万,还有问题呢”我们的律师及我们当事人当场表示“我们已经查明牛柯莹的现金方式存入的流水近2000多万元,合理怀疑田赵明与牛柯莹涉嫌共同犯罪,要求法院移交相关部门”刘宇飞说“我不管,你们自己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刘宇飞拒绝移交,是违法的,同时也涉嫌帮助牛柯莹洗钱,如果我们的法官都是如此不负责任,不就变相的将法庭变成了为涉嫌罪犯洗钱的工具!
综合上述情况,金水法院刘宇飞法官对该案的判决不是尊重客观事实,不尊重合同关系,没有按合同相对性原则、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违法判决,其判决的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其本人也涉嫌枉法裁判。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法律法规,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2022年9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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