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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年被三少妇轮暴,男人被强奸为啥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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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1: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满16岁的周晓勇家住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周晓勇接到女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一家饭馆一起吃饭。周晓勇准时赴约,一起吃饭的还有女友张某的两个女友——孙某和赵某。仨女子均为30多岁的少妇,各自的丈夫非官即商,在县城也都有脸有面。

席间,仨少妇趁周晓勇去洗手间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春药放在周晓勇的啤酒杯里,待周晓勇回来后,仨少妇共邀周晓勇一同干杯,然后,仨少妇又轮流向周晓勇敬酒,待春药起作用后,少妇孙某提议打牌,周晓勇称:“我没带钱。”张某娇滴滴地说:“没带钱也可以,如果你赢了,我们三个人都给你钱;如果你输了,我们三个人不要你的钱,但你得满足我们的‘那个’......”周晓勇只好同意,四人一起找了家麻将馆开始打麻将。由于周晓勇喝了不少酒,又有春药的兴奋作用,没打两圈,他就输了不少钱。仨少妇趁机向提出周晓勇“那个”要求,并在他身上乱摸,并顺便将周晓勇的衣服脱光。仨少妇轮流“作业”,三凤戏龙长达两小时之久。因为周晓勇喝酒过多,加上劳累兴奋过度,突然休克,这下可吓坏了三个少妇,她们连背带扶,拦上一辆出租车将周晓勇送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抢救脱险,但由此可能丧失性能力。

在周晓勇被抢救期间,周晓勇的父母得知消息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机关对三个少妇进行询问,均对“那个”事供认不讳。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机关移送起诉。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要件之一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对未成年人的强奸,不限定违背妇女意志也限定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而刑法没有规定对男童的强奸罪名,所以三个少妇的行为无法以强奸罪论处。这与西方某些国家不同,不管男孩、女孩,只要成年人对其实施了性行为(包括同性恋),均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中,周晓勇的家长尽管非常气愤,但也无可奈何,只好同意私下调解,双方私了。由于三个少妇构不成犯罪,办案民警只能对周晓勇的人身伤害予以调解,赔偿医疗费等一定的损失,据了解,三个少妇各向周晓勇赔偿2万元,但周晓勇的阴茎仍不能勃起,性功能障碍依然存在。 在常人看来,男人强奸女人犯法是天经地义,而女人强奸男人似乎有背常理,甚至会觉得是不可思议。但我认为,之所以人们会有这样的认为,是因为普遍认为只会有男人才会去用不正当的手段强迫异性来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在人们看来,女性总是弱势群体,其实不然,人性都是一样的,只要是人,人都有欲望,都会想办法去找自己欲望的发泄点,女人也是人,也有冲动的时候。女人不犯法这一错误的看法,我认为是对女权的放纵,是法律条文的一个空缺。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这样的一个新闻,在云南昆明发生了一件“稀罕事”。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法制日报)

  这则新闻看似一种炒作其实不然,真的却有其事!近几年类似事件屡屡发生。还有一件事说的是一名女教师多次强奸自己15岁的男学生,导致此生精神恍惚不能致力于学业。此生家长将女教师起诉以后也得到了和昆明男青年王某同样的结果。所幸经过调解得到了两万元的赔偿。但赔偿是应该的,而并没有给这个老师定下相应的“强奸”罪状。

  为什么类似事件屡屡发生可受害的当事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呢?

  这与我们国家的法律有关。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的法律没有关于女人强奸男人的条文。也就是说即使女人强制猥亵男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强奸罪只针对男性,从不针对女性。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法定是女性,而非男性。正是由于有这个不成文的法律规定,所以一些受害的”男同胞”才得不到

  女人强奸男人或许会被大家当作一种笑话来看。哥们儿小伙子们肯定会说:“强奸我们!笑话!只要我们不同意急死她!”我也曾这样想。可是昆明的王某人就是被丈母娘骗喝了春药才失身的。

  在我们的生活周围我们曾听说过女人被性骚扰,我们对被骚扰的女性都会报以同情的态度。因为在我们的意识中,女人无论从体力上还是从势力上都属于弱者。而男人是强者。男人欺凌女人本就应当受到谴责,更何况是在性方面侵害。再者大家的传统观念是女人无论生理要求多么强盛,也不会像男人一样表达出来。女人在性方面是含蓄的是矜持的。有了这些传统观念才会出现法律把强奸罪仅仅指向男人的规定。

  相比之下如果在你的生活周围你听说哪个男人被女人强奸了,你肯定不信。即使相信了也会以为男人是同意的,否则性过程无法进行。没有人会同情这个男的!还会嗤之以鼻。这个现象也是受到了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正因为这个观念男人在受到性侵害时才不会说出来。虽然女人强奸男人只是很少的个例,但是我们的国家是一个男女平等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提倡文明和谐的社会。我们在保护女人不被受到侵害的同时,也应该关心那些在某些环境处于弱势的男人。

  所以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也是为了体现我们国家更加完善的法制,应当建立相关的法律以保护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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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5: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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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9: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偿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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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23: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平的法律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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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30: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男类都振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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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5: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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