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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宣判15起“醉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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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9: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登封市法院在嵩山剧院集中公开宣判15起“醉驾”案,以严厉打击醉酒驾驶、飙车等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高某等15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5个月,并分别被处以2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高某等15名被告人均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最少的为89.31mg/100ml,最多的271.63mg/100ml,均达到醉驾标准。法院据此认为,高某等15名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对其中1人判处拘役5个月,1人判处拘役4个月,4人判处拘役3个月,8人判处拘役2个月,均并处罚金。宣判结束后,15名被告人都当庭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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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21: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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