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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保安深夜遭醉酒男锁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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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0 21: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救人的样子真帅!”河南郑州,凌晨时分,某小区门口,一名保安坐在室外塑料椅子上,突然,一名喝得醉醺醺的男子,悄悄地从背后靠近保安,并趁保安不注意,一把勒住保安脖子,非常用力。保安骤然受袭,吓得双脚往地上乱踹,一边挣扎一边大喊救命。


事发时,身穿红衣的肖先生,刚好路过小区门口,他诧异地看向两人。刚开始,肖先生以为两人在开玩笑,没准备管,但肖先生凑上前仔细查看后,发现两人不是在开玩笑!

肖先生没有犹豫,当即出手制止醉酒男子,与肖先生一起的,还有两个朋友,最终,三人一起将醉酒男子控制,并交由民警处理。

事发时间是凌晨2时50分许,据了解,醉酒男子是小区业主,因凌晨要进小区,保安按程序,对其进行询问要求登记,可男子喝了很多酒,情绪比较激动,随后,他趁保安不注意,袭击了保安。

目前,民警已将醉酒男子带走,案情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分析
从视频来看,醉驾男子杀人的主观故意很明显,他勒住保安脖子后,死死的不松手,保安已经双脚乱踹,喘不过气了,醉酒男子依旧没有松手的意思。如果不是肖先生和朋友及时出手,见义勇为,后果不堪设想!

从法律上讲,醉酒男子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他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首先,醉酒不是男子行凶的理由,也不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借口,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醉酒男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欲达目的而不能,属于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愿意的,属于犯罪中止。因肖先生等人的阻止,醉酒男子欲达目的而不能,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本案应该怎么定性?换而言之,男子构成什么罪名?

从视频来看,醉酒男子勒住保安脖子,死死不松手,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导致保安死亡的生命危险,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醉酒男子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应该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媒体爆出的信息来看,男子属于激情杀人,主观恶性不算太重,如果他能取得保安的谅解,认罪认罚,从实践来看,大概率可以按照情节较轻处罚,判3-10年有期徒刑。


最后,这则案例告诉我们,酒品不行的人,最好不要出去喝酒,不然惹出什么事情来,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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