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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法院王永洪,李丽芬,曾祥度,徇私枉法,颠倒很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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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09: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洪湖市人民法院王永洪,李丽芬,曾祥度,徇私枉法,颠倒很白
举报人:王玉勤 男 湖北省洪湖市大沙镇人 身份证:421083198107085910 电话15271737953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4)鄂洪湖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在2013年10月16日上午在大沙镇大沙大市场正门,我被叶川夫用砖头多次击打将头部砸伤,经鉴定至重伤,被告实施故意伤害后,并未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而是回到自己家中(大阳摩托专卖),其后也是在家中被警察抓捕。

  在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回到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的情况下,当地派出所在同一天,同一时间竟然出具了两份前后矛盾的抓获经过,一份在大阳摩托抓获,一份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下面会附图)。

  洪湖市检察院郑小妹和鄢列武不调查,不重事实,渎职,玩忽职守,在没有通知和听取被害人陈述,直接认定被告叶川夫在现场等待抓捕是自首,将证据移交法院审理。

  洪湖市法院审理期间,刑一庭庭长王永洪,副庭长李丽芬,曾祥度,枉法裁判,被害人及律师,多次提出,对自首的证据有异议,并当庭申请当时办案民警胡朝阳,吴道雄,到庭作证,并要求调取当时的监控资料进行质证,法官不予理睬也不说明理由,只到洪湖市人民法院(人民二字到底是为人民还是为人民币还有待考证)判决书下达,枉法判决一年半,被害人才焕然大悟。

  一个重伤致残案件,竟然判决一年半?天理何在?其中利益纠葛可想而知,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真的是在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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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7: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没有王法了的表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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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7: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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