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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行政诉讼登天难 司法腐败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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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6-7-30 19:57:26 |阅读模式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王松森(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现年47岁,汉族,教师,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颍河路鑫地华府3号楼2单元702室。联系电话:13592656353。
   被申诉人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长,孔玉峰。
   被申诉人屈国杰,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干部。
   被申诉人王真理,登封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被申诉人马娟,登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被申诉人耿胜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豫01行终49号和登封市人民法院的(2015)登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2、确认被申诉人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3、判令被申诉人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停止对申诉人人身权的侵犯,并对申诉人公开赔礼道歉。4、依法判令被申诉人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赔偿对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损失。5、依法追究被申诉人屈国杰、孔玉峰、王真理、马娟、耿胜利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诉人屈国杰盗用申诉人姓名,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见附件1)盗签意见,按假指纹。这是明目张胆赤裸裸地侵犯申诉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根本不合规矩,是国法所不能容忍的。
   二、登封市人民法院的(2015)登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见附件2)认为申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提起诉讼,未提供正当理由,本院不应受理”为故意歪曲事实真相。
   1、被申诉人屈国杰侵犯申诉人人身权利后,申诉人到登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被该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马娟拒绝。被申诉人王真理讲申诉人没有不立案的录音或录像证明,申诉人进法院要通过安检,立案庭工作人员又不准录音或录像,要取不立案的录音或录像证明不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吗?
   2、2015年11月13日上午,在一审庭审中,审判长王真理没有秉持公正、依法审理,而是屁股坐在被申诉人一方,支持其答辩诉求,与被申诉人一唱一和,对于申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的观点和建议不屑一顾。王真理站在被申诉人的立场上硬说超过了立案时间不予受理,申诉人拿出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的讲话说明民告官“三难”的事实,说明即使超过了立案时间,责任不在申诉人而在法院,王真理竟用“这是‘大话’”对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的权威说明进行污蔑和亵渎。
     3、申诉人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于2015年5月5日到登封市人民法院立案,被申诉人马娟接收诉讼材料后,直到2015年5月26日才给予立案(见附件3)。在法庭审理时申诉人提成这个没有依法按时的问题,被申诉人王真理说:“这与我无关(意思谓立案不是我)”。
   三、被申诉人王真理用的第二个法律依据是:“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见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意思并非这样,说的是依《信访条例》解决的信访案件,然而申诉人的信访案件没有依《信访条例》解决,而是被申诉人屈国杰乱作为违犯《信访条例》和法律侵犯申诉人姓名权的行为,被申诉人王真理罔顾事实、滥用职权、庇护违法、枉法裁判驳回了申诉人的起诉,使违法合法化。被申诉人王真理采用这个解释是偷换概念的诡辩伎俩,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一个铁证。这样裁定没有认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是个地地道道的错误裁定。
   四、对于一审法院无视客观事实的错误裁定,申诉人当然不会承认,上诉后,二审裁定令申诉人八辈子心寒、令有正义感的震惊和愤慨,二审裁定和一审裁定在是一个模子锻造出来的(见附件4),是可忍,孰不可忍!
   五、申诉人2015年5月5日到登封市人民法院立案,2015年5月26日才给予立案,六个月过后,2015年12月1日被申诉人王真理才通知申诉人领取裁定书,被申诉人王真理此举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规定。这个与被申诉人王真理有关的法律责任他却不去主动承担。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被申诉人王真理作出的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登行初字第36号(见附件2)行政裁定不符合该条法律要求判决的规定。
   一审、二审法院都无视客观事实,适用法律上错误,两个法官都是滥用职权作出枉法裁定,使违法者逍遥法外,使申诉人继续受害,令申诉人感到遗憾和震惊。事实证明,一审审判长王真理和二审审判长耿胜利庇护违法、滥用司法裁定权,使被申诉人违法合法化,两个人水平相当,一样是枉法裁定。被申诉人屈国杰、孔玉峰、王真理、马娟、耿胜利的法律责任必须得到追究。


                                申诉人:王松森

201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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