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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梅玲诉登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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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6-12-12 23:25:43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毕梅玲,女,现年59岁,汉族,教师,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毕家村336号,联系电话:15937152488。
   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   职务:市长
   第三人: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飞剑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内黄清华园学校签订的《登封清华园学校项目合同》违法无效;2、判令对到登封清华园学校工作的公办教师给予解编解职,并将发放给该部分教师的工资追回上缴国库;3、判令追究滥用职权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相关人员法律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与内黄清华园学校签订的《登封清华园学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合同第13条约定:“甲方为学校配备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中青年优秀教师,确保师资质量”。登封清华园学校是由内黄县陈修亮投资兴建的民办学校,被告把登封市公办学校中青年优秀教师配备到登封清华园学校任教为其盈利服务,这些教师依法应为登封市的公办教育服务,被告的这一行为是明目张胆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是在独向登封清华园学校的民办教育输送利益,侵犯登封市人民的利益。
    2、被配备到登封清华园学校的教师离开公办学校的工作岗位,到私立学校,再获得职务报酬,一人获取两份工资。登封清华园学校明确作出“教师录用后原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变,另同时享有登封清华园学校的各种考核津贴平均1000----3000元/月”。被告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按劳分配”这一原则,损害国家利益,使国家资金大量流失。
    被告让“教师所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受聘教师到乙方任教”(见合同第13条),这样做是对教师所在的公办学校用人自主权的严重干扰和侵犯,造成对登封市公办学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侵犯。被告保障了配备到登封清华园学校的登封市中青年优秀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见合同第14条),这种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相违背。
    配备到登封清华园学校的教师已经与被告拨款举办的学校没有了劳动关系,被告应该依法给予解编解职。被告向配备到登封清华园学校的教师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违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被告在挥霍浪费教育经费,应依法追回上交国库。
    合同第13条约定:“以登封籍学生所需教师80%的比例,甲方为学校配备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中青年优秀教师,确保师资质量”。这样的规定看似被告对登封籍学生的负责任,却证明被告对非登封籍学生的歧视和不负责任,合同也没有规定乙方不准向登封籍学生收取培养费,这是对登封市全体人民的利益无偿向合同乙方输送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应该给予惩处。
    6、被告将部分特岗教师配备到登封清华园学校,“特岗教师”按上级规定是服务于深山区、贫困、边远地区的九年义务教育,被告实属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对着干,是明目张胆刮深山区和贫困边远地区的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油,添民办登封市清华园学校的膘。
    7、合同的甲方签字是朱耀辉,朱耀辉后被证明是犯罪分子已被法办。当时的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成林是臭名昭著犯罪分子。这份合同实际上是一份钱权交易的产物,如果不是这样,为啥在合同中把优秀教师违法配备到民办登封市清华园学校工作,登封市那么多民办学校,其它的为什么不扶持,为什么专门扶持这一所民办学校,从这里观察,就可以看出钱权交易的内幕。被告是拆登封市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之墙,建民办登封清华园学校之厦。被告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搞垮了一大批学校,给登封教育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综上,被告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登封市人民及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对原本就违法无效的合同给予履行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捍卫登封市人民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捍卫法律权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毕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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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09: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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